关于转发完善《武汉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余秋廷发布时间:2018-01-03浏览次数:197

各院团委(团总支)、创业团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武汉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武人社发〔201594号)提出了几点补充意见,并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武汉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武银营〔201727号)文件,希望各创业团队、有意向创业的同学认真学习。现将有关通知事宜转发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贷款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上群体属中央财政贴息对象,简称“九类人员”)、在校大学生和在武汉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且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其他人员(未在本人或合伙创办的经营实体以外的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述群体中除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外,均应具有武汉户籍。

小微企业(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1年内新招用“九类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和网络商户)和农村劳动者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贷款申请人除按照武人社发〔201594号文件规定提供的资料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应对贷款对象人员类别进行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经办机构条章。

二、调整贷款期限和贴息政策。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最高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或者组织起来就业的等人群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规定贷款额度内均可享受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财政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二次贷款,并享受期限不超过2年的财政全额贴息。对与银行签订1年贷款合同且本息按时还清的小微企业,经重新认定后可再次申请1年期限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三、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四、贷款贴息资金额度及分担比例。国家和省规定额度和范围内的贷款,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按照2/3贴息,第三年按照1/3 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省、市、区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50%25%12.5%12.5%);超过国家和省规定额度和范围的贴息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各为50%)。

贷款经办银行在每季度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区财政在每季度终了5日内向市财政报送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由于经办银行或区财政未按时申报影响贴息资金认定的,由相关经办银行或区财政自行负担贴息资金。

五、奖补资金的发放和分担。奖补资金分配由市财政会同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和市人社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奖补金额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1%计算,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自201711日起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50%25%12.5%12.5%)。

六、已发放贷款的处理。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施行,通知印发前已受理的创业担保贷款,可按之前的贷款对象规定审核发放,但贷款利率在合同签订日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此前发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没有明确的,按武人社发〔2015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及相关政策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武汉市财政局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共青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创业学院

201813



附件:1.武汉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docx

         2.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认定表.docx

         3.《武汉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武人社发 2015 94号).pdf